火系统
7.5.2.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任一楼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可燃物品库房。
7.5.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3.1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任一楼建筑面积>15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宾馆饭店。
7.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5.4 防排烟系统
7.5.4.1 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b) 地下建筑。
7.5.4.2 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7.5.4.3 不超过6m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500㎡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7.5.4.4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5.5 灭火器
7.5.5.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5.5.2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 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ABC或BC,下同)、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 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
7.5.5.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5.5.4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5.6 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饭店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8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宾馆、饭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8.1.3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1.4 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宾馆、饭店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1.5 宾馆、饭店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8.2.1 宾馆、饭店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娱乐中心、多功能厅、厨房、员工宿舍楼、锅炉房等;
b)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客房、会议室、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财会室等;
c)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8.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8.2.3 宾馆饭店应至少每半年对厨房油烟道进行一次清洗,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燃气或燃油进出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8.3 电气防火管理
8.3.1 一般规定
8.3.1.1 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8.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