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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
(JF—2003—008)
委托方(业主会以下简称甲方): 天津市河东区滨河家园业主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李少康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天津市山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礼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1201032011384
企业资质证号: 10310293 资质等级: 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滨河家园、庭苑 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
座落位置: 天津 市 河东 区 富民 路 / 号
四至:东 滨河新苑 南 海河东路
西 棉纺三厂 北 棉纺五厂宿舍
占地面积: 25.4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24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粱、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 / 。
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室内安防系统的智能化设备(不包括配件) 。
㈢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 / 。
㈣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 / 的养护管理。
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 。
㈥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㈦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小区内张贴广告的管理、出租车等外部车辆进出的管理 。
㈧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
㈨乙方应当公示物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按规定付费。
㈩其它委托事项
1、 出租、出售房屋的申报、登记管理、房屋装修的规范管理。
2、 机动车占地管理
3、 /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 3 年。自 2008 年 月 日起至 2011 年 月 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㈠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㈡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㈢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㈣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㈤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㈥委托乙方管理维修基金的帐目,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㈦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㈧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㈨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 /
2、 /
㈩其他: /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㈠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㈢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㈣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㈤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㈥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㈦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㈧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㈨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㈩每 12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收支帐目;
(十一)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和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二)负责管理本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帐目;
(十三)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帐册;
2、物业及业主的有关情况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务。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七)其他: /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㈠房屋外观: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㈡设备运行: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㈢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㈤环境卫生: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㈥绿化养护: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㈦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㈧公共秩序管理: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㈨急修: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 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㈩业主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三分之二以上
(十一)其他: 未尽项目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标准中的对应服务项目为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㈠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5 元由业主负责交纳;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由业主负责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
2、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交纳;
3、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交纳费用时间:
⑴开发建设单位每 三 个月的 十五 日前交纳;
⑵业主每月 十五 日前交纳。
5、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每年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 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提取;
6、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五 交纳滞纳金。
㈡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交纳:
1、机动车辆:
⑴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机动车管理,具体事宜另议。
⑵ /
2、非机动车辆: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非机动车管理,具体事宜另议。
㈢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 等有关部门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五 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及物业管理交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接管手续:
㈠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有关情况资料;
6、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㈡财务帐表: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帐册;
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五个工作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㈢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㈣合同期满,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向甲方办理移交事项,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㈤若相关业主拒绝、阻碍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㈥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㈦其他: 乙方退出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㈠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㈠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㈠ 保持现有运行设备正常运转;
㈡ 原有未运行设备或已损设备,乙方应协助恢复,恢复后保持正常运转,费用另议;
㈢ 在小区利用民宅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管理事宜,另行约定;
㈣ 如果业主委员会瘫痪,物业公司有权《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随时撤出;
㈤ 甲方应督促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㈥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视为本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续约及生效
㈠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乙方与甲方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滨河家园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山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业主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物业构成细目
一、房屋建筑细目
楼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总层数 备注
总计:楼 幢 门 个
附表二
二、设备细目
项目内容 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三
三、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 标准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四
四、其地
填写说明
l、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切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